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9号
曲江区明亮美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221600089454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二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7月20日,我局联合区住建管理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厨房内建有基准炉头1个,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厨房内产生的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抽风机抽至厨房后方排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未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将油烟直排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