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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09-10 10:29:4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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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5号

韶关市恒胜红事汇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5EQBP2U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狮岩路8号曲江碧桂园3号商

业楼03号商铺A区及二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7月13日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营业;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场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你公司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噪)字(2021)第07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责令你公司:

于2021年7月23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从重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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