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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9-10 10:28: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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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4号

韶关市松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330912290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新村村委管理区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6月11日,接到曲江区人民政府转来的《督办函》(粤环监察函〔2021〕57号),按相关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1日对你公司年处理25000吨高炉布袋灰及炉渣回收氧化锌2500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设备维护,回转窑未投入生产;回转窑窑渣露天堆放于堆放场,堆放场已硬底化,但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转来的《督办函》(粤环监察函〔2021〕57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

验)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7版)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露天堆放窑渣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2.按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要求,对固体废物堆放场地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7月2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若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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