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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9-10 10:26: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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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3号

曲江区枫湾镇俊熔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4X61EW07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大笋村委会周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农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沼液池处理后流入沼液池下方设置的管道排入小溪,小溪下游水质呈黑色。经查核实,你农场已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养殖废水外排行为;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养殖废水全部用于林地消纳,不得外排养殖废水。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若发现你农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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