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3号
曲江区枫湾镇俊熔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4X61EW07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大笋村委会周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农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沼液池处理后流入沼液池下方设置的管道排入小溪,小溪下游水质呈黑色。经查核实,你农场已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养殖废水外排行为;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养殖废水全部用于林地消纳,不得外排养殖废水。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若发现你农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