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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9-10 10:11: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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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号

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兴盛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1MA552BEC99

经营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委下厅村麻口台山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农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部分排入沼气池下方鱼塘,鱼塘水经水管外排至附近水沟后汇入南水河。你农场环评及审批要求养殖废水全部用于林地消纳,不得外排。你农场的上述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养殖废水外排。

2.按环评要求对配套的治理设施进行整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若发现你农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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