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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6-28 16:18: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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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0〕2号

欧*婷(韶关市曲江区友情岁月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2JWF8XJ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北路7号峯璟国际第7栋1层104、10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2020年5月28晚日正常营业,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酒吧场界噪声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你(单位)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责令你(单位):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2020年6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单位)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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