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0〕1号
张*强:
身份证号码:452502********4652
住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新井村张蒙屯5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查,你于2020年4月27日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村委会饶屋村大坪脚擅自倾倒蓝色块状固体废物(约26吨),我局委托核工业二九〇研究所对所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2020年5月6日,核工业二九〇研究所出具的监测报告(NO:290HBHJFB202005001)显示,该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你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责令你: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于2020年5月20日前对倾倒现场进行清理,并将所倾倒的固体废物交由产生单位或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