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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首例—严惩监护侵害,曲江检察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

发布日期:2022-03-09 16:06:09 来源: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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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8日,在“三八”国际妇女节这天,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一起撤销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以检察利剑捍卫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宗涉及监护侵害的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小美(化名)的父母在其年幼时便离婚,自幼由父亲抚养长大。小美父亲利用监护关系长期侵害小美,使小美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小美的父亲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小美的亲生母亲在案发后马上把小美接到身边照顾,对小美的遭遇极其痛心,对自己没有及时发现小美被侵害而深深自责。面对这位无助的母亲,检察官深知,对小美的保护远不止为她依法惩治侵害人。为最大化保护小美的合法权益,使其尽快走出阴霾并健康成长,检察官除了为小美申请法律援助、国家司法救助以及进行心理干预以外,还依法向小美母亲发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充分告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事宜。2022年3月4日,小美母亲向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撤销小美父亲的监护权。2022年3月8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曲江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

  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团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

  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未成年人权益实现全方位保护,严厉惩治犯罪的同时,通过支持被害人起诉等方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个案办理,探索实施未成年人案件“刑民一体化”办理机制,同时也是该院依法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水平的有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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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5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区人民检察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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