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现组织开展2026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主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
二、申报内容
全区范围内凡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1)的单位,如已经依法投入使用的,应当自动申报备案。请于申报时间内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韶关市曲江区消防救援局(邮箱:1768342442@qq.com;联系电话:0751-6686119)。
三、申报要求
(一)对于2025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因注销、倒闭、搬迁且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及时告知区消防救援局。
(二)对于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且已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依法向区消防救援局申报。
(三)对于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
(四)请各社会单位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
附件:
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韶关市曲江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1月20日
附件1: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重要公共建筑:
(一)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
(三)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四)地市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地市级及以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六)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
(八)住宿人数超过500人的寄宿制学校。
(九)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
(十)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2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二、其他公共建筑:
(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
(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七)民用机场。
(十八)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十九)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二十)部属、省属科研单位。
(二十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二十二)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所。
三、工业建筑:
(二十三)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二十五)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二十六)设有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丙类仓库的企业。
(二十七)装置设备、罐区、建筑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
方米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企业。
(二十八)同一建筑内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加工、电子生产、医药、家具、电镀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十九)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十)设有总储量500吨以上棉库的企业。
(三十一)设有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的企业。
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十二)大型矿山企业。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注:①此表由符合分类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或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填报。
②申报单位在主类栏中选择最核实的一项打“√”在分类栏中所有涉及项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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