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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韶关市曲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04 15:04:0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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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我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我局草拟了《韶关市曲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并根据相关规定,广泛公开征求对该制度的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对该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来信请寄: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西市场安置楼众益公司 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收); 联系电话:0751-6686123。

  电子邮件请发至:qjggzc@163.com,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 8 月 12 日。

  附件:《韶关市曲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2025 年 7 月 31 日


  韶关市曲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现将韶关市曲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曲江区财政局(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区属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上述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企业编制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家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反映企业年末资产、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四)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二、编制原则

  (一)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正确结转损益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制度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基建项目。

  (二)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2.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3.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

  4.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5.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3.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4.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5.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四)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五)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七)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变更的,应当事先报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八)企业在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三、报表合并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所属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2.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3.各类基建项目;

  4.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相应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编制。

  (三)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与企业集团不一致的,企业集团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子企业决算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四)对于所属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按约定由一方根据国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者根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采用比例合并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五)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集团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集团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

  (六)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变更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七)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1.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3.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4.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5.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核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准则规定办理。

  四、信息披露

  (一)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二)企业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及报表重要项目等所作出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1.企业的历史沿革、注册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等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4.现金流量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或有事项、承诺事项的说明;

  5.企业合并、分离、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等事项的说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说明;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7.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货币资金、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商誉、各项负债、实收资本及各项公积金、营业收入及各项成本费用、外币折算、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等会计科目进行披露;

  8.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编制方法、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以及对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逐户列示;

  9.企业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从子企业分享的红利情况及收缴的管理费、给予子企业的补贴情况等决算主要项目的注释;

  10.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依据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专项监管工作要求,对财务决算报表相关内容的专门说明,是企业向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报送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1.期初重大调整事项的说明;

  2.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的说明;

  3.承诺事项及高风险业务的说明;

  4.人工成本情况的说明;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说明;

  6.资产损失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及借款、非主业投资等情况的说明;

  7.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的说明;

  8.长短期投资及借款、未确认投资损失等重要会计科目的说明;

  9.审计及执行情况;

  10.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利润实现及分配等资产状况和财务管理的综合性分析报告,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利润实现、利润分配和企业亏损情况;

  3.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增减、周转情况;

  4.对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值增值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企业本年度科技投入和支出情况,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支出情况;

  6.企业本年度经营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年度拟采取的改进管理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以及业务发展计划;

  7.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情况。

  (五)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五、决算审计

  (一)为保证企业年度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如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认为有需要的,由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告知有关企业。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选聘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和有关数据。

  (四)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企业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五)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对于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以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报告报送

  (一)企业应当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报送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二)企业向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1.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2.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决算数据;

  3.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1.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填报;

  2.企业所属上市子企业、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决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

  3.设立在境外的子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境外的子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分户决算报告。

  (四)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审计管理意见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

  2.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3.三级子企业(含按规定应报送的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仅报送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的电子文档;

  4.上报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均应将其复制到报表软件中的附报文档相应区域中,与财务决算报表数据一并上报。

  (五)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向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2.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3.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4.对于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5.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六)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七、考评奖惩

  (一)为全面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工作,保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决算数据分析研究水平,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将对企业财务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并根据财务决算报告的考评结果,给予通报。

  (二)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故意漏报、瞒报,尚未构成犯罪嫌疑的,由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并依照《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处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制度由曲江区财政局(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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