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S521线沙溪至乌石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5〕16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5年1月21日。
三、批准用途: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省道S521线沙溪至乌石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东华村老邹屋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东华村新段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成屋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江屋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老巫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林屋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楼子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排子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五二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新巫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周屋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杨梅村赵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5482公顷(其中农用地14.1266公顷、建设用地0.3717公顷、未利用地0.0499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韶关市曲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省道S521线沙溪至乌石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
(二)安置途径。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相关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通过书面形式送达曲江区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5〕1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为:自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18日(10 个工作日)。
附件: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521线沙溪至乌石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5〕16号)
附件2:韶关市曲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省道S521线沙溪至乌石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