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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自主申报202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1-23 17:56:3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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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现组织开展202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主申报工作,各相关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

  二、申报内容

  全区范围内凡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详见附件1)的单位,如已经依法投入使用的,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自动申报备案。请于申报时间内将《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可下载打印填写)经单位盖章、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和申报备案资料(附件4)报至韶关市曲江区消防救援大队邮箱1768342442@qq.com(联系人何金英,联系电话6686119)。

  三、申报要求

  (一)对于2024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因注销、倒闭、搬迁且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及时告知消防救援大队。

  (二)对于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且已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向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

  (三)对于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但未取消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

  (四)请各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


  附件:

  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3.申报备案资料


                                                  韶关市曲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20日


  附件1: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重要公共建筑:

  (一)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

  (三)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四)地市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地市级及以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六)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

  (八)住宿人数超过 500 人的寄宿制学校。

  (九)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

  (十)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 2 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二、其他公共建筑:

  (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

  (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七) 民用机场。

  (十八)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十九)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二十)部属、省属科研单位

  (二十一)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二十二)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所

  三、工业建筑:

  (二十三)装机容量 200MW  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 220kv 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的甲类厂房, 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6000 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二十五) 日装瓶数量大于 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二十六)设有占地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丙类仓库的企业。

  (二十七)装置设备、罐区、建筑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企业;

  (二十八) 同一建筑内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 具、食品加工、电子生产、医药、家具、电镀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十九)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 10000 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十)设有总储量 500  吨以上棉库的企业。

  (三十一)设有总储量 10000 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的企业。

  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十二)大型矿山企业。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韶关市    区(县)       路(乡、镇)     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

管理人

职工人数(人)

有无自动

消防设施

□有   □无

固定资产(万元)

建筑面积(㎡)

单位性质

□机关      □团体       □事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主 类

分      类

□ 一、重要公共建筑

□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2)

□ 1.   3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 1.   4 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500㎡的餐饮场所

□ 1.   5 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 1.   6 场所建筑面积≥200㎡的歌舞、游艺、放映、休闲等公共娱乐场所

□ 1.   7 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2.   1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 2.   2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 2.   3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 2.   4 幼儿园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 3、国家机关

□ 3.   1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 3.   2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 4   .1 广播电台、电视台

□ 4.   2 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5.   1 候车亭、候船厅的建筑面积≥500㎡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 5.   2 民用机场

□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6. 1 建筑面积≥2000㎡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 6 .2 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 6. 3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 7.   1 发电厂(站)

□ 7.   2 县以上供电公司

□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8.   1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 8.   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 8.   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 8.   4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 8.   5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50㎡的商店

□ 9、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9. 1、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   10. 1、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   10. 2、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   10. 3、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 11、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11.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   11.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

□   11.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   11.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   11.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   11.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

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   11.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12、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   12.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   12. 2、营业厅(室)建筑面积≥500㎡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   12. 3、市(地)级以上报社

□   12. 4、支行级以上银行

□   12. 5、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上的单位

□   12.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输单位

□   12. 7、车位在50辆以上的汽车库和车位在100辆以上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上的汽车修理厂

□   12. 8、重要的旅游风景点

□   12. 9、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申报备案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此表由符合分类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或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填报。

  ②申报单位在主类栏中选择最核实的一项打“√”在分类栏中所有涉及项均打“√

  附件3:

  申报备案资料

  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2.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3.建筑的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4.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单位基本概况;建筑、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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