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
因受送达人采用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建罚〔2024〕第ZF1002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23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建罚〔2024〕第ZF1002号
韶关市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