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现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韶关市曲江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于2020年6月1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或建议等相关文字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箱或电话形式等方式送达(邮寄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大道3号,电子邮箱:sgqjdj@163.com ,电话:0751-6691920)。
附件:韶关市曲江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曲江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5日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20年5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
第二章 登记范围………………………………………………………………………………………… - 5 -
第三章 申请登记主体 ……………………………………………………………………………………- 6 -
第四章 确权登记原则…………………………………………………………………………………… - 9 -
第五章 附则 ………………………………………………………………………………………………- 1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落实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任务,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三条 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生产生活辅助性建(构)筑物,独立成宗的厨房原则上认定为生活辅助性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依法使用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乡镇企业用地和公共公益设施用地及其他建设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必须符合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一)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
(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三)在我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
(四)重点项目征拆范围、“三清三拆”村庄整治范围、“三旧”改造范围或已整村搬迁范围的;
(五)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
第三章 申请登记主体
第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依据公安机关户籍资料确认。
第六条 本意见实施时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可以按“一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
第七条 一处农村宅基地由两户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一)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二)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三)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五)非本村村民,属同一村委会,用于自建自用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并经村委会、镇政府认定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二)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四)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第十条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
第十一条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章 确权登记原则
第十二条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根据房屋建成时间分类办理确权登记(存在扩建的,扩建完成时间视为房屋建成时间,房屋建成时间及是否存在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认定):
(一)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9年7月5日《韶关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认定符合村镇(庄)规划后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2019年7月5日《韶关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村镇(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第十四条 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根据房屋建成时间分类办理确权登记(存在扩建的,扩建完成时间视为房屋建成时间,房屋建成时间及是否存在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认定):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根据审核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9年7月5日《韶关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前,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根据审核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认定符合村镇(庄)规划后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五)2019年7月5日《韶关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下原则办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的,由镇政府组织工作组,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次“总登记”相关费用统一由区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额外增加农民群众负担。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韶关市曲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只适用于本轮以“总登记”方式进行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期三年。此前与本意见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