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各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联系人:杨明健,联系电话:6676506)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款所称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通过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国家和省对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和民用航空建设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等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以及牵头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区财政部门配合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定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以及协助开展项目用地征收工作;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区财政资金建设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区住建管理、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代建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明确本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经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计划等,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根据专项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计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规范使用。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从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条件、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原则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进行编写,并作为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
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选择,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单独核准。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对相关审批手续予以适当简化:
(一)区委、区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意见后,项目单位将项目上报区政府审定。获得同意后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咨询评估、专家评议、社会公众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区财政部门审核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单位按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以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并结合第三方评估意见以及财政部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作出是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工作。
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按审批权限分别报交通运输、水务、住建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前,可以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召开区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符合区政府“三重一大”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决策同意后,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区委、区政府决策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审批)。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经批准的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是申请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已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或区委、区政府明确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级预算相衔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通过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与财政预算申报协同实施方式,落实各行业、各部门以及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必须招标情况的,必须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招标计划公告公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待项目单位在全部结算完成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提交报告等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使用区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