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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曲江区总工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3440205006959378Q/2023-00031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曲江区总工会 成文日期: 2023-07-10
名称: 广东省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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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规范基层工会组织选举工作,尊重和落实会员民主权利,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条 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选举时,应当充分发动和组织会员参加,尊重和保障会员民主权利,体现会员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对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筹备与会员代表

第七条 新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在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准后成立建会筹备组,负责广泛发展职工入会、接收会员组织关系和筹备选举工作等。建会筹备组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建会筹备组。本办法所称职工代表,可以采取本单位党组织推荐、自荐、上级工会推荐等方式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在工会筹备期间代表职工参与筹备工作。建会筹备组成员不是会员的,由上一级工会发展成为会员。

第八条 基层工会换届选举的,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组成换届筹备组,负责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上一届工会委员会人员缺额较多,影响换届筹备工作的,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提议增补人员进入筹备组。

第九条 建会筹备组根据单位组织架构对应成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工会分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

第十条 会员不足 25 人的基层工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或者民主选举工会主席或组织员 1 人。会员25 至 100 人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民主选举。

第十一条 会员 100 人至 200 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 30 人;会员 201 人至 500 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 40 人;会员 501 至 1000 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 50 人;会员 1001 人到 5000 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 60 人;会员5001 到 10000 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 90 人;会员 10001到 50000 人的单位,会员代表不少于 130 人;会员 50001 人以上的单位,会员代表不少于 180 人。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女代表、青年代表和会籍在本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 20%。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名额以选举单位(即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下同)人数为基础,兼顾会员的代表性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选举单位根据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 15%。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选出后,由筹备组对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的产生过程和当选条件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减少选举单位会员代表名额或由选举单位重新组织选举。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缺额的,由选举单位按原有程序补选。届期内会员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增加或减少会员代表名额。增加或减少的名额,按会员增加或减少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章 候选人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应以奇数设置,依据会员人数多少来确定:不足 200 人的,设委员 3 至 7 人;201 至 1000人的,设委员 7 至 15 人;1001 人至 5000 人的,设委员 l5 至 21人;5001 人至 l0000 人的,设委员 21 至 29 人;10001 人至 50000人的单位,设委员 29 至 37 人;50001 人以上的单位,设委员 37 至 45 人。

第十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主要由以下方式推荐:

(一)同级党组织推荐;

(二)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推荐;

(三)筹备组推荐;

(四)10 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

(五)上级工会推荐。

第二十条 筹备组对候选人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将合格候选人名单下发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讨论投票,根据得票数、代表性等情况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成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坚持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党的工运事业,愿意为会员说话办事,有能力为会员说话办事,得到多数会员的信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资人(含合伙人)及其近亲属、法人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不得提名为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企业行政副职、股权激励性质的持股员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及港澳台地区职工等提名为工会委员候选人的,应征求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会委员经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低于 l0%。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将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书面报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四章 民主选举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制定选举办法,向会员公示并于选举前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办法内容包括:

(一)会员代表的条件与名额、组成结构、选举产生程序;

(二)选举方式;

(三)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名额、提名方式,选举产生程序;

(四)选举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

(五)确定当选人的原则;

(六)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

(七)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八)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

(九)选举的纪律;

(十)工会委员会任期;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筹备组要把上一级工会批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于投票前,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可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及回答会员或会员代表提问。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会员(代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到场投票的,可采取流动票箱方式投票。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在选举办法中写明,在选举前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不同意票少者当选;当不同意票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难以产生足额委员的,如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人数底线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减少名额。

第三十条 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态性发言。

第三十一条 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名单,于5 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上一级工会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批复。上一级工会批复时要明确任期及开始时间。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一)非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由任命或指定产生的;

(二)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三)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操纵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四)当选人身份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的;

(五)有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经上一级工会批复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五章 任期、补选及罢免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或 5 年,具体期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会职务时,应当书面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会委员会应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是否同意并就补选工作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工会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按原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补选主席、委员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四十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新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上一级工会应当及时督促基层工会到期按时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次数不超过 2 次。

第四十三条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含兼职财务人员)发放补贴。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方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保护基层工会干部机制,基层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要切实负起责任,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 10 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建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 年印发的《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