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205MB2D27663G/2024-00039
韶关市曲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4-08-29
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某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
2024-08-29

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某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

发布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曲江区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行为,我局卫生执法人员采用包容审慎监管方式,首先对该企业进行教育引导,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二、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续企业完成整改。

  三、典型意义

  部分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主观认为企业规模小、工作场所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接害人数少,而忽视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普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为了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存在对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浓度是否超出限值,从而有针对性预防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