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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05MB2C50109J/2025-00057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03
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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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4-03  浏览次数:-

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曲市监处罚〔202515


当事人:韶关市曲江区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828日我局收到韶市监价案交字[2024]02号《案件线索移交函》,该《函》阐述:根据 《广东省市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涉企违规收费交叉检查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4]680号)安排,省市场监管局第六检查组于2024年涉企违规收费交叉检查工作,共发现3个单位(企业)涉嫌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省交叉检查组的要求及属地管辖原则,现把线索材料(详见附件3)移交贵局进一步调查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局。经省市场监管局第六检查组检查发现:(12024619日检查组在韶关市曲江区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曲江区亿华明珠城安置楼第1-2幢首层40号商铺(户主官冬莲)、曲江区马坝韶钢大道老小江村华瑞停车场(户主何方锋)用水缴费记录,发现该公司向上述2家用户按照“特种经营用水”价格收取水费。执法人员通过上述2家用户《用水报装业务受理表》登记信息进行初核,2家用户未经营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等项目。(22024619日检查组在韶关市曲江区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随机抽取“韶关市曲江区妇幼保健院”、“韶关市曲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新用户报装项目档案,通过核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材料发现,该公司分别向“韶关市曲江区妇幼保健院”收取计量装置费用“法兰水表(WPD无线远传)DN100”2组合计9110.22元、向“韶关市曲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法兰水表(普表)DN100”1组合计2417.54元。(32024619日检查组在韶关市曲江区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核查该公司《自来水报装流程、办理时限、安装收费标准、工程验收标准》、《A15工程预算价》、《A20工程预算价》等材料发现,该公司向新报装用户收取“螺纹阀安装(防盗阀)”费用,相关费用标准为公称直径15mm以内46.44元、公称直径20mm以内49.56元、公称直径25m以内71.69元。该“螺纹阀(防盗阀)”安装在用户水表之前,是供水企业控制、管理表前管网的重要设施,属于供水企业资产。2024912日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了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资料,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即签字或盖公章确认),执法人员在现场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4913日本案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还对我局提取的证据进行确认。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1)当事人从202291日开始出现违规收取水费的行为,持续至2024619日。涉及不执行相关价格规定的具体行为表现即将部分非居民用户列入了特种用水性质、按特种用水水价收取的问题,2024620日以来,当事人共排查出非居民生活用水按特种用水收取费用的共计38户,共违规收取水费:117786.88元,涉及退费117786.88元,截至2025329日,已退25户,退费合计104817.92元,未退费13户,未退费用共12968.96元。

2)当事人从202131日开始出现违规收取安装计量装置费的行为,持续至2024619日。当事人在全区范围内违规对新报装用户收取计量装置(水表)的户数共为73户,违规收取费用共406587.53元,截至2025329日,已退46户,退费合计279049.63元,未退费27户,未退费用共127537.9元。

3)当事人从202011日起开始出现违规收取“防盗阀”安装工料费用的行为,持续至2024619日。当事人在全区范围内违规将“防盗阀”安装工料费用转嫁用户承担的行为共计涉及用户847户,经财务统计,违规收取金额共41281.98元;目前已退252户,退费金额12096.94元,截至2025329日,未退595户,未退费金额为29185.04元。

当事人上述不执行政府定价和不正当价格的行为,共多收价款169691.9元属于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主动通过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各用水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各营业厅办理退还多收水费、水表费及阀门费等费用。于2024820日和1021日以及2025324日至28日在曲江水投营业厅信息公开栏(即在当事人单位公告栏)张贴《关于退还水费、水表费及阀门费的通知》并拍照的事实。另外,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退还多收价款情况说明》,同时,执法人员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交函》《移交材料清单》1份,证明本案我局有立案等调查处理权;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委托情况;

3.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关于区水投公司特种用水相关的佐证材料》《关于区水投公司计量装置费相关的佐证材料》《关于区水投公司“防盗阀”费相关的佐证材料》《韶关市曲江区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工作相关佐证材料》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规收费事实和违法金额事实;

4.《证据提取单》1份共2页和《询问笔录》2+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和不正当价格的违法事实;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代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5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6.当事人提供的退水费、退水表款和退防盗阀款等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清理供水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关于清理供水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关于退还水费、水表费及阀门费的通知》《区水投公司退费汇总》等资料3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在事发后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态度上主动积极等情况;

8.《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文书送达地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积极性和真实性;

9.《关于退还水费、水表费及阀门费的通知》及公示该《通知》的现场照片、《确认书》《退还多收价款情况说明》等120页,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20253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韶曲市监罚告〔202503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并告知拟对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价款170863.16元,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申请听证。本局于20253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韶曲市监责退〔20250324号),依法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多收价款。难以查找多付价款消费者的,应当公告查找。经核实,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多收价款(即169691.9元)退还消费者。                            

本局认为,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5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所称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不正当价格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良好、积极整改,及时主动退还多收取的大部分价款,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基本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综合考量:(二)初次违法;”(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及信用中国(广东韶关)查询,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案件记录,属于初次违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依法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和不正当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69691.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1.通知书二维码支持微信扫码获取电子票据。2.缴款单位(个人)可前往曲江区工商银行、农业、中国银行、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局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4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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