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区教育局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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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行使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1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2019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第一十条第二款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第一十条第一款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第一十条第三款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 1.宣传引导责任:开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宣传,引导幼儿园、幼托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2.巡查和接受群众举报责任:联合县(市、区)不定期随机检查幼儿园、幼托机构的人员配备、卫生保健等工作,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3.执行责任:责令县(市、区)对投诉举报内容核实处理。 |
2 | 对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行为的处罚 | 440202029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本)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本)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本)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本)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外籍教师、留学生所在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 | 1.宣传引导责任:向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举办者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3 | 对单位或者个人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④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⑤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440202018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 1.宣传引导责任:开展《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宣传,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实施科学保育和教育。 2.巡查和接受群众举报责任:联合县(市、区)不定期随机检查幼儿园保教工作,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3.执行责任:责令县(市、区)对投诉举报内容核实处理。 |
4 | 对幼儿园①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②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③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 440202020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四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三款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一章第八条第一款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一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 1.宣传引导责任:开展《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宣传,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实施科学保育和教育。 2.巡查和接受群众举报责任:联合县(市、区)不定期随机检查幼儿园保教工作,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3.执行责任:责令县(市、区)对投诉举报内容核实处理。 |
5 | 对民办高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等行为的处罚 | 440202013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教育部令第2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宣传引导责任:向民办学校举办者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6 | 民办学校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③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⑤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⑥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440202003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 1.宣传引导责任:向民办学校举办者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7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440202022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 | 对地方教材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或未通过审查擅自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中小学使用行为的处罚 | 440202031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粤教基函〔2017〕200号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第三十条 凡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出版的教材,不得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不得提供给中小学生使用。省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初审通过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经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有关部门或个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9 |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或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进行处罚。 | 440202017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1.宣传职责:在单位局域网站公布有关规定,不定期组织宣传活动。 2.接受投诉举报责任: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调查和决定责任:调查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 4.执行责任:依照规定收回教师资格证书。 |
10 | 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处罚 | 440202004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1.立案责任:发现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 | 对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处罚 | 440202014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七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 1.宣传引导责任:向举办者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12 | 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440202026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九章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及日常监督检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核实档案、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 | 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违法行为 | 440202030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予以规范,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以不同形式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 | 1.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14 | 对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处罚。 | 440202024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或个人在办学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由省、市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处以其违法所得5%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宣传引导责任:向民办学校举办者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15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 | 440202015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6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440202016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1.宣传引导责任:宣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引导考生依法依规考试。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确认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依职权做出处理决定,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或上报省相关部门。 5.送达责任: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取消各科成绩、停考一至三年、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 | 对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440202025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 1.宣传引导责任:向民办学校举办者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18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 440202001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合格的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二款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1.宣传引导责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19 | 对公办学校未经批准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440202021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经主管的行政部门批准。 | 1.宣传引导责任:向民办学校举办者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情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20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440202002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八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八章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八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教育部令第38号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教育部令第38号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教育部令第38号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教育部令第38号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教育部令第38号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教育部令第38号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独立学院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独立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十款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八款(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七款(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九款(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 1.宣传引导责任:向民办学校举办者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许、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21 | 对校车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440202006000 | 行政处罚 | 曲江区教育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粤府令第208号第四十二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 1.立案责任:发现校车的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韶关市曲江区教育局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日期:2022-12-07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