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2050069591167/2024-00106
韶关市曲江区交通运输局
2024-11-06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4-11-06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4-11-06  浏览次数:-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韶关市曲江区交通运输局

2024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编制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913

(此件公开发布)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二)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

(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二)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第十二条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第十三条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202310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编制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108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第五条 在役公路桥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第六条 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第七条 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八条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第九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易引发
事故类型

基础管理

方案管理

GJ-001

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配备应急救援队伍,不开展应急演练。

坍塌等

辅助施工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含临时设施搭设)

GF-001

在大型设备设施倾覆影响范围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临时驻地或场站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在危险区域。

坍塌、起重伤害

GF-002

生活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高压电力线的安全距离不足。

火灾、爆炸

GF-003

生活、办公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生活、办公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不符合GB 8624GB/T 23932要求。

火灾、爆炸

钢围堰施工

GF-004

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物,碰撞造成杆件变形等缺陷未及时修复;水上钢围堰未科学设置船舶驻泊位置随意驻泊施工船舶,无船舶防撞措施;未进行焊缝检验及水密试验。

坍塌、淹溺

通用作业

模板工程

GT-001

爬模、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拆除顺序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预埋件和锚固点未按设计或方案布置、数量不足;紧固螺栓安装数量不足,材质不符合要求或紧固次数超过产品使用要求。

坍塌

支架作业

GT-002

支架的地基或基础未按要求处理;支架未按要求预压、验收;支架搭设使用明令淘汰的钢管材料,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管材、构件。

坍塌

作业平台

GT-003

墩柱及盖()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或使用登高设备;高处作业平台未按要求设置平台上下通道;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

坍塌、高处坠落

设备设施作业和特种作业

GT-004

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安装、拆除起重设备,使用汽车吊、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运人员;隧道场内运输车辆未年检,人货混装;隧道场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

起重伤害、车辆伤害、火灾

爆破作业

GT-005

路基爆破作业未设置警戒区;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在爆破15分钟后,未检查盲炮立即施工的。

火灾,爆炸  

改扩建工程

GT-006

未按施工区交通组织方案实施。

车辆伤害、物体打击、坍塌

路基工程

高边坡施工

GL-001

含岩堆、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高边坡开挖、排险、防护措施不足;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有效开展边坡稳定性监测;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不设置隔离防护、警示标志等措施。

坍塌

桥梁工程

深基坑施工

GQ-001

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进行降(排)水、放坡;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出现大量渗水、流土、管涌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坍塌

大型沉井下沉

GQ-002

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沉井箱体未监测或监测出现异常并超过预警值;未按既定开挖范围和深度进行开挖;不排水下沉时沉井内水头高度不按要求控制;水中沉井初沉未考虑水流对河床冲刷影响。

移动模架施工

GQ-003

移动模架支撑系统未按设计或方案施工造成承载能力不足;移动模架拼装完毕或过孔后未进行验收;浇筑前未按要求进行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使用。

架桥机施工

GQ-004

架桥机经过改装等情形,但未按规定检测;架桥机未调平即开展架梁作业;横坡、高差、梁重等架梁工况超过或濒临架桥机允许值;在道路、航道上方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挂篮施工

GQ-005

两端悬臂上荷载的实际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规定值或梁段重的1/4;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等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时移动挂篮。

隧道工程

洞内施工

GS-001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未监控围岩变形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施工作业。

坍塌、突水涌泥

GS-002

勘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没有进行动态设计;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开挖支护;地质条件改变,隧道开挖方法与围岩不适应。

GS-003

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或专项论证要求;仰拱未及时封闭成环。

盾构隧道

GS-004

盾构盾尾密封失效;盾构未按规定带压开仓检查换刀。

坍塌、突水涌泥

瓦斯隧道施工

GS-005

瓦斯检测与防爆设施不符合方案要求,未根据瓦斯等级要求采用防爆供配电系统和设备;爆破作业未按规定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高瓦斯隧道或瓦斯突出隧道未按设计或方案进行揭煤防突、设置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设施;工区任意位置瓦斯浓度超过设计规定限值。

瓦斯爆炸

注:其他严重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易引发

事故类型

基础管理

方案管理

SJ-001

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不配备应急救援队伍,不开展应急演练。

各类事故

辅助施工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含临时设施搭设)

SF-001

在大型设备设施倾覆影响范围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临时驻地或场站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在危险区域

坍塌、倾覆

SF-002

生活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高压电力线的安全距离不足。

火灾、爆炸

SF-003

生活、办公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生活、办公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不符合GB 8624GB/T 23932要求。

火灾、爆炸

围堰施工

SF-004

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物,碰撞造成杆件变形等缺陷未及时修复。

坍塌、淹溺

通用作业

支架作业

ST-001

支架的地基或基础未按要求处理;支架未按要求预压、验收;支架搭设使用明令淘汰的钢管材料,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管材、构件。

坍塌

模板作业

ST-002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模板。

坍塌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

ST-003

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起重伤害

施工船舶作业

ST-004

运输船舶无配载图,超航区运输,上下船设施不安全稳固;工程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无应急预案,或救生设施、应急拖轮等配备不足;工程船舶改造、船舶与陆用设备组合作业未按规定验算船舶稳定性和结构强度等。

淹溺

码头工程

水下爆夯

SM-001

爆破器材无公安机关核定的准用手续,无领用退库等台账资料。

爆炸

沉箱出运

SM-002

沉箱浮运未验算稳定性;沉箱安装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机吊力未复核。

淹溺

深基坑施工

SM-003

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进行降(排)水、放坡;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出现大量渗水、流土、管涌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坍塌

航道整治、防波堤及护岸工程

铺排施工

SH-001

人员站立于正在溜放的软体排上方。

淹溺

注:其他严重违反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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