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2440205MB2C069925/2022-00024
韶关市曲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06-13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2-06-13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6-13  浏览次数:-


一、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出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的通知》(韶发改联〔2017〕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韶机管〔202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车管理股(区机关车队)负责区四套班子领导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以及全区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公务接待任务的车辆统筹调度工作,负责10人以下单位未保留车辆的单位的公务车辆调度工作;负责本单位管辖车辆的保养、年审维修、保险、更新处置和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综合股负责本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统筹调度工作。

使用管理

三、公务用车保障对象。负责区四套班子领导调研、大型会议、重要政务接待以及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等重要公务出行。负责区四套班子领导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以及全区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公务接待任务的车辆统筹调度工作,负责10人以下单位未保留车辆的单位的公务车辆调度工作。

四、公务用车保障方式。区党政主要领导公务用车采取定向化实物保障方式。除区党政主要领导外,区四套班子其他领导由区四大办相关股室和区直有关单位通过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交用车申请,并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公车管理股根据任务需求统筹调度车辆。

五、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量和用途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六、公务用车的使用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申请公务用车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附件1),经公车管理股股长(或指定管理人员)和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确因重大或紧急公务使用公务车辆,可先电话经公车管理股股长(或指定管理人员)同意后派车,事后按程序及时补办用车手续。

七、推进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的使用,用车人通过“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端(PC端)”或者“广东公务出行乘客端(APP端)”进行用车申请,公车管理股在PC端或者APP端进行用车审核,调度人在PC端或者APP端进行用车调度,驾驶员按照调度信息在“广东公务出行司机端(APP端)”取车、服务、还车的流程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车。

八、加强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通过车辆信息化管理,对车辆运行全过程监控,实时掌握公务用车事由、轨迹、里程等信息,准确记录车辆维修、年检、费用支出等详细内容,通过定期统计车辆使用次数、运行费用,实现对公车运行的全过程监控,有效杜绝“公车私用”。

九、节假日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应当严格管理,集中停放。确因公务活动需要用车的,必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报公车管理股审批。

十、机关车队指定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公务用车运行费备查记录本,详细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年初数、年末数)、加油数量、加油站名称、加油金额,维修项目、维修厂、维修金额等信息,每季度汇总报公车管理股存档备查。

十一、租赁车辆管理。应急用车、接待调研用车保障能力不足时,可采取社会化租赁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采取社会化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以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凡因公务活动需要租赁车辆的,应当一事一租一审批,按要求填写《租赁车辆审批表》(附件3),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赁车辆。

安全管理

十二、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文明行车,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当事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公车管理股按时组织驾驶员进行驾驶业务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小组活动;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强化安全和服务意识,每年度召开一次安全行车教育会,车队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行车例会,重大任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十四 、车辆实行专人保管,日常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须在正规停车场或有保管条件的位置停放,并及时采取防盗、防损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十五、节假日期间没有任务的车辆应停驶封存,钥匙交由车队值班室集中保管。

十六、 未经公车管理股负责人或指定管理人员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无关人员驾驶。

十七、要落实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和回场保养以及按行驶里程和使用时间定期进行保养等制度。公车管理股每月要对安全管理和车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由公车管理股汇总后报局分管领导。

十八、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认真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做好车辆卫生清洁管理和车容车貌维护,检查车辆的各功能及零部件运行性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保养、维修措施,确保车辆随时处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九、严禁酒后驾驶。严禁饮酒或饮用含酒精成分的饮料后开车,凡酒后驾驶造成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并接受相关处理。

二十、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廉洁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杜绝出现用“加油卡”给私车和其他单位车辆加油、利用职务之便将“加油卡”变卖套现、使用“加油卡”搭车消费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十一、驾驶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公务活动内容。车上有涉密文件而经办人员需临时离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确保涉密文件安全。

二十二、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熟悉车辆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驾驶操作的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   

二十三、驾驶员必须遵守我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安排,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车管理股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业务培训及其他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缺席,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二十四、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保护事故现场,服从交通警察和职能部门的调解、处理和执法机关的判决,不得徇私舞弊。交通事故发生逃逸行为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负责。

维修管理

二十五、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修必须在局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车辆维修包括修理、保养、更换零配件等。

二十六、车辆报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附件2),说明维修项目,定点维修厂家预算维修费用,由公车管理股负责人(或指定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十七、超过1000元的单个维修项目,更换配件需拍照片,作为佐证材料存档备查。

二十八、车辆维修完毕后由该车辆驾驶员会同公车管理股分管负责同志与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交接,交接时须检查车辆维修合格后方可签名接收,并填写车辆维修验收单。

二十九、驾驶员必须按时将所属车辆通过交警部门指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严禁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十、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维修项目,由局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维修项目,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办局主要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维修项目,须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未经上述审批程序擅自送修的,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三十一、严禁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饰,严禁加(改)装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加(改)装其他设备需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保险管理

三十二、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公务用车车辆保险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向不少于3家保险公司进行询价,通过综合评价,经党组会研究,择优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定点投保,并签订《韶关市曲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用车车辆保险服务合同》。

三十三、公车管理股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务用车保险投保工作,主动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投(续)保事宜,在车辆保险到期前办理投(续)保手续。

油料管理

三十四、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三十五、公务用车采取加油卡加油方式,严格落实一车一卡限车号加油,并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驾驶员要对应牌号车辆刷卡加油(加油卡在车队办公室集中管理),明确监管责任。

三十六、计划财务股负责向供应商付购油款并充值到主卡,公车管理股根据车辆运行情况预测各车辆用油数量,从主卡向副卡划转油款。

三十七、车辆确需在没有定点的加油站点或其他不能使用加油卡加油的情况下加油,须电话报告公车管理股负责同志(或指定管理人员)同意后,使用工资卡结算加油费用。

三十八、车辆外出出差,超出韶关市辖范围的,先由司机用本人的银行卡进行刷卡加油,待出差任务结束后司机凭手机收到加油站发送的电子发票链接回单位打印纸质版发票,交计划财务股核查清楚后,向司机银行卡划转油款。

三十九、公车管理股逐月核查车辆刷卡加油情况,并与加油站核对用油数量。不定期暗访检查加油站限车牌号加油情况,发现问题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并追究责任。

公车处置

四十、公车处置管理。根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公务用车超过使用年限,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由局公车管理股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再按程序进行处置处理及固定资产账目核销处理。

四十一、本规定由区机管局公车管理股负责解释。

四十二、各镇(街)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十三、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印发的《曲江区机关车队综合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区机管局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

2.区机管局车辆维修申请单

3.区机管局公务活动租赁车辆审批单

附件1

区机管局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存根)

用车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用车单位(部门)
填报栏

领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用车
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用车
事由

目的地

乘车人数

派车单位审批栏

车牌
号码

中巴

司机

姓名

小车

电话

公车管理股
审批

领导
审批

备注

公车管理股电话:0751-666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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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机管局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

用车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用车单位(部门)
填报栏

领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用车
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用车
事由

目的地

乘车人数

派车单位审批栏

车牌
号码

中巴

司机

姓名

小车

电话

公车管理股
审批

领导
审批

备注

公车管理股电话:0751-6666108

附件2

                                                                                                  区机管局车辆维修申请单

    NO:

车辆

号码

中巴

申请人姓名

日 期

小车

   年 月 日

估价

维修费用

汽修厂(盖章)             年 月 日

车队长签名: 

年  月  日

车管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区机管局公务活动租赁车辆审批单

申请股室

申请人

租赁车辆事由

租赁车型

大型客车□    中型客车□

面包车□     7座商务车□

5座轿车□     其他车型□

乘坐人数

车辆厂牌型号

车辆排量

用车行程

租车起止时间

租赁公司

名称

预算金额

(元)

申请股室股长意见

分管领导

审核

主要领导

审批

申请股室(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作为报销车辆租赁费用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