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205006960359/2020-00007
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人民政府
2019-10-10
枫湾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试行办法
2020-01-07
枫湾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试行办法

枫湾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7  浏览次数:-
(枫湾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试行办法)
枫湾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枫湾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韶关市曲江区党政机关、镇政府、街道办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韶曲财[2014]69号)及《关于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韶曲财[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半径4公里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一章 交通费
    第一条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枫湾镇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四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五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二)市内出差:市内曲江区域范围外出差,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曲江区域范围内本镇区域范围外出差,小坑镇、大塘镇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曲江城区、松山街道、白土镇、马坝镇、沙溪镇、乌石镇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樟市镇交通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罗坑镇交通费每人每天70元包干使用。
     出差坐车采用单位派车、租车和乘坐公交车等三种方式。
   (一)由单位派车的不报销交通费。
   (二)出差乘坐公交车和租车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按票据报或填表申领交通补助。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报请镇长同意,可驾驶私人车辆出差,并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但出差过程引发的事故自负,出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
第二章 住宿费
    第十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 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照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同时,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一) 到省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450元;省内其他城市(所辖区每人每天420元;省内其他城市县(市)范围的出差每人每天40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曲江区出台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 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十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处理。
(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出差人员参加上级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照前项执行。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半天每人30元,一天每人50元。
第十 出差时间超过3小时且伙食自理的,可以申请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枫湾镇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及下村处理综治信访案件、突发事件、抢险救灾造成误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且自理伙食的,经镇长或书记领导批准,每餐领取误餐补助20元。
    十八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伙食补助费按实行出差的天数报销。
第四章 其它
    第十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分管领导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报销管理
    第二十  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要履行审批制度,工作人员需报销差旅费的,需提供开会(培训)等有关通知,如外出办事无相关文件,需事前请示分管领导,填写《枫湾镇政府因公出行审批单》(附件1),明确出差事由、出差人数等情况,由分管领导、镇长或书记签批同意。
    第二十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写《枫湾镇政府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申领,及时将差旅费报销单、合法发票证等凭证报批。伙食费和交通费实际发生,但无法取得合理票据,应填写明出差时间、工作事由、起始地、天数、出行方式、补贴项目等,经财务审核、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经手人、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方可支付。
 监督问责
    第二十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 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 转嫁差旅费的;
    (五) 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 本办法由枫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镇政府非在编人员公务出行交通费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枫湾镇政府因公出行审批单     
   
申请人:
出行事由
出行人数
出行方式
出行目的地
出行时间
出行天数
所在部门
负责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枫湾镇人民政府制